造血干细胞移植后输液死亡,医方承担40

 

年1月21日-9月9日,患儿韩X因急性髓系白血病先后8次入被告XX医院治疗。4月26日行挽救性半相合造血干细胞移植,移植后患者出现双肺肺炎(真菌)、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肠道及肝脏)、出血性膀胱炎(BKV相关)、感染性发热、电解质紊乱。针对低血钾,自7月15日起,给予氯化钾微量泵泵入纠正低钾。9月14日,《临时医嘱》给予氯化钾3g/日微量泵泵入(4小时)。《长期医嘱》9月14日-9月17日给予氯化钾3g/日微量泵泵入(4小时)。9月14日,医嘱肝功、肾功(包括血钾)。9月17日9:30,按长期医嘱给予输液及氯化钾微量泵泵入(有长期静脉输液单佐证),10:30患儿感觉不舒服,11:00腹部疼痛,11:57给予昂丹司琼4mg入液,此时微量泵氯化钾已经泵完。13:30心律紊乱,心率最高次/分,最低30次/分。14:00,瞳孔散大、呼之不应,给予抢救,抢救无效,于15:25死亡。

尸检报告为:“患儿系白血病干细胞移植术后药物治疗继发心肌损伤致急性循环衰竭死亡。其分析:心脏猝死主要是致命性心律失常所致,而心脏结构性异常是发生致命性心律失常的基础。功能性因素也可影响心肌的电稳定性,常常是一些致命性心律失常的促发因素,包括电解质紊乱,如高血钾症。本例,据现有病史资料,缺乏高血钾直接证据,故此高血钾致死缺乏依据”。

1、医方在患儿血钾已正常时,未及时停止补钾医嘱,仍继续大量、快速补钾,导致血钾过高致心律失常死亡。

2、关于死亡原因的分析,不能排除高血钾导致致命性心律失常死亡。

被鉴定人在输钾的过程中出现胃肠道的反应,医方没有考虑到可能与补钾有相关性,没有及时停止静脉泵入氯化钾;复查血钾未见检查结果;根据被鉴定人的临床症状,不能排除被鉴定人在单位时间内存在高血钾致心律紊乱、心跳停止而死亡;医方存在过错。

鉴定结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患方认为XX医院应承担更高的责任,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经患方律师询问后,鉴定人回复:被鉴定人在输钾的过程中出现胃肠道的反应,医方没有及时停止静脉泵入氯化钾,不能排除被鉴定人在单位时间内存在高血钾致心律紊乱、心跳停止而死亡;建议按次要责任的上限判决。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质询意见及律师代理意见,医院的过错比例为40%,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余万(外省)。

医疗律师点评:

本案中,患儿家属在律师的建议下进行尸检,尸检结果显示:高血钾症也可能影响心肌的电稳定性,是一些致命性心律失常的促发因素。此尸检结果直接影响了司法鉴定的结果。因此,在患者死亡后,若家属不清楚是否需要进行尸检,请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权衡利弊后再做选择。

另,对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既要有医疗专业、临床经验外,还要有提问技巧,本人代理的多个案子,因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按责任比例的上限支持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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